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通过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施工路段时跌伤谁担责?
法院:施工企业负全部责任
叶长杉 郑颖

  我们步行、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经常会遇到道路改建、安装地下排水管等施工作业,给通行造成不便甚至危险。如果行人通过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施工路段跌倒受伤,那么,施工企业要否担责、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温岭市法院近日下判的这则案例对此给出了答案。
  
  何女士:
  车胎粘了泥巴打滑跌倒受伤
  50多岁的何女士在今年1月12日中午时分,骑一辆自行车路经温岭市泽国镇鹤前路路段时,适逢浙江城市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司)泽国自来水分公司在该路上挖掘一个直径60-70厘米的坑洞,用于安装消防设施。据何女士说,该路仅2米来宽,挖了坑洞的路面又堆了挖出来的泥巴,所以本来不宽的路段基本被占。何女士经过时施工人员已下班,现场也没有设立“绕道通行”、“注意安全”之类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碰到这样的场面,何女士准备下车推行经过,不料车轮已粘上了挖出来的泥巴,何女士尚未下车就打滑摔倒,导致右腿股骨骨折,经住院治疗15天,花了医疗费人民币14009.42元。
  3月21日温岭法院泽国法庭受理了何女士起诉城市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何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24142.42元。

  法院:
  施工企业对何女士的受伤负全部责任
  庭审时城市公司认为,何女士的受伤与该公司无关,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泽国自来水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要由城市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何女士把城市公司作为被告是正确的。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方挖坑沟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城市公司在施工时既未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又未采取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导致行人的车轮粘上挖掘出的泥巴而跌伤,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温岭法院一审判决城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何女士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474.42元。判决后城市公司不服,向台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何女士和城市公司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城市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何女士16000元。